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执4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90元等[具体以(2020)豫1303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21日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为。 1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微信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有价证券、保险、理财产品信息。 3、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R×××**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本案进行了查封,为第六轮候查封之后,该车办理有抵押,首封案号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3执42号。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有案件23件,其中终结执行10件,终结本次执行9件,在执2件,强制执行完毕2件。 3、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被执行人河南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在河南威斯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本院对该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152264.39元,但河南威斯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该异议正在审查期间。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路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路,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付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90元等[具体以(2020)豫1303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舵 审 判 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王 满
书 记 员  王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