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303民初6132号
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淑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购买了桥架、铜排44米、配电柜4台,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交付了桥架、铜排44米、配电柜4台,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未给付,属于违约,应承担足额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 关于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抗辩称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合同,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但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股东徐海奇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故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主张的利息实际为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但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属于违约,而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故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未付货款144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不超过年利率6%),自立案之日即2020年8月26日起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交付配电柜1台。2015年10月25日,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交付配电柜2台、铜排6根(100×6)、桥架1组。2015年11月28日,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交付配电柜1台。上述货物的发货单上显示,收货单位负责人签字为“徐海奇”。经工商信息查询,徐海奇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4月13日系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的股东。 2016年12月28日,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4000元的发票,备注内容为:其中含桥架3500元、铜排44米23500元、配电柜4台1170**元。后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均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出示或宣读,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已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44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不超过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6日起支付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省东雷锂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丰景
书记员  何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