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与顺丰建设有限公司、金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44-5号。
法定代表人:邬学志。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