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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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530号
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8K1K4X8。
投资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弄1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弄111号。
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与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岱山鼎弘家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