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73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