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3951号
原告: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新桥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ME68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临海市鑫砂挖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