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1082执恢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
***诉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3)浙108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顺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36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4)浙1082执恢62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四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