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1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2TN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21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0610元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6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7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21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