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1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兴街道东方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21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材料费、押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74782元,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执行款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就尚欠款项自行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顺丰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21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