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333号
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闸口村昌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3X233N。
经营者:***,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昌明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28号西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928122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2023年10月18日,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岱山县杨燕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