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716号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XX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59。
法定代表人徐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珂,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赛福睿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21960360R。
法定代表人王睿,经理。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赛福睿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其向被告依约供货,但被告尚欠货款未付。现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6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XX镇市XX路,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О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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