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赛福睿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6012号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赛福睿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睿。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赛福睿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大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