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4836号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国东,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俊城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