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11473号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中伟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0273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华达街西水果批发市场G105、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U591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2023年12月8日,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河源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瑞港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