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39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373628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伟,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391执89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