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36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