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4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国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国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628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智道商贸有限公司代表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智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滨海小区36-7,组织机构代码55189760-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本院在执行**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智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304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