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某3,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8日,大学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住,住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凤居四小区黄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工,身份证号:×××。特别授权。
住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div>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7日,大学文化,河北省秦皇岛人,住河北省,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受理了天水恒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日,第三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被告西和县住××乡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因离施工地太远,就由原告天水恒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也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于2017年12月22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定工程款为1220456.44元,截止至2016年12月被告共付工程款为860000元,剩余工程款360456.44元未付。原告多次找第三人催要剩余工程款,第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计360456.4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支付剩余工程款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水恒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6045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6元,减半收取3353元,由原告天水恒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