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4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立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辉,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
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的杭州海康视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0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视威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支付货款5791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90元、申请执行费83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311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扣押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层压机1台、太阳能光板检测台一台,因设备年代已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置。本案尚有5812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包括已划拨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向其村委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已不在村里居住,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通过法庭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章一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