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4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蒋伟。
被执行人***,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1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