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新民路上河湾****楼1-021-159-1-1div>
法定代表人:*最新,经理。
申请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龙之旅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股权,保全金额990万元,申请人以200万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企业法人股东龙之旅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990万元,禁止其转让并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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