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7)冀08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674687718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冀0804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
复议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接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扣留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的债权30000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扣留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相应债权(300000.00元)。此时,我公司共有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债权551000.00元,在2016年12月14日支付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200000.00元加工费后,仍保留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债权315000.00元,足以满足法院要求协助扣留的债权数额,且账户余额为175万元。现申请人扣留的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超过300000.00元,足以满足协助执行所需,不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情形。据此(2017)冀0804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和(2017)冀0804执81号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贵院查封我公司账户,账户余额壹佰多万元,我公司不能正常开展往来业务,已影响我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为此我公司恳请贵院依法对以上裁决予以撤销。
经审查查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2016)冀0804执移14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复议申请人处的债权300000.00元。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复议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享有债权551000.00元,在可以满足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扣留的债权数额内,于2016年12月14日支付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200000.00元加工费后,其账户余额为1755864.24元。2017年3月10日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以复议申请人擅自向被执行人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法院扣留的债权200000.00元为由,作出上述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800000.00元。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收到执行法院协助扣留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债权300000.00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虽然于2014年12月14日支付承德东利电控设备有限公司200000.00加工费,但其账户余额足以满足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扣留的债权数额,不存在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债权之情形。综合上述因素,对复议申请人应当免除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4司惩2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