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2财保3-1号
申请人***,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大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电话:138XXXXXXXX。
本院在执行***与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泰宇热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分行丽正门支行、承德银行清风支行1,7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