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财保179号之一
申申请人: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南湖花园康乐苑25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代理人:周红峻,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630号华乐商务中心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在寅。
委托代理人:汪周健,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7)鄂0106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交了执行,现申请人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并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解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嘉瑞德通信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万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创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殷翩翩
书 记 员 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