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6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易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号39号楼6层。
被申请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2层H号。
申请执行人易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日海光孚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民币42913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付文芳
书记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