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075号
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W61M6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最家空间亿丰时代广场五楼0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85787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未来之光6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娅婕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晶玲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