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075-1号
申请人: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W61M6D,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最家空间亿丰时代广场五楼0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新,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85787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未来之光6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娟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荣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锐奇人力资源(淮安)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娅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