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顾杨,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顺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安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