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3民初485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东县双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佰元村三十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如东县双盈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安顺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