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汪国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2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国成,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木冲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627628312(4-4)。

法定代表人:杨永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诉人汪国成因与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安徽省缘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缘生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岳西县(2019)皖0828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的合伙组织事务尚没有全部处理完毕,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就未处理的事务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形成由一人兜底处理合伙款项的协议。合伙合同未终止,合伙组织最终剩余财产情况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在合伙组织最终剩余财产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判决确定各方应分配金额无实际意义,且一审判决主文没有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8民初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汪国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张勤勤

审判员 杨再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章长春

书记员刘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