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3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市,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宋飞来,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宋飞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珍
审判员 管玲玲
审判员 牛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立
书记员李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