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3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市,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宋飞来,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宋飞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江苏集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珍

审判员  管玲玲

审判员  牛祺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丁立

书记员李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