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3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聊滑路与王大路交叉口南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景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峰,男,该公司副经理,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德,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均由***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繁奎
审 判 员 范晓静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守菊
书 记 员 刘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