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民初4304号
原告:***,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聊滑路与***交叉口南1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