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4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民初25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3504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