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4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民初25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43504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