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财保85号
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聊滑路与***交叉口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20703847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西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西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24MF1076044Q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铜城街道西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58149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