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4执恢230号
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华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来,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6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