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方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某某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4执恢230号 申请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华路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来,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24民初6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任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万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