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黑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济某某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7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2148670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北庙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乾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11YB04,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洸河路141号泰庄社区办公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杨熙文,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175278,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济宁市黑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61504A,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柳行办事处菱花路中段路东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乾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黑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作出(2023)苏089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济**乾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黑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启源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乾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黑马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