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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9财保7号
申请人: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湖溪蓝波湾商铺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斌,男,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聚兴里7号。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始兴县××××××××××××面第1-3间门店。
法定代表人:黎某1。
申请人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湖支行账户存款7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始兴支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并由浙商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东湖支行账户(账号:622208××××××××25088)的存款7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始兴支行账户(账号:440×××××××××××××888)的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沈 阳
人民陪审员 叶 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