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9民初45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城北大厦西面第1-3间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50667735A。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秀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练莲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