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9民初4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城北大厦西面第1-3间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50667735A。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彭月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