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三洋、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2民初1173号
原告:徐三洋,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
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城北大厦西面第1-3间门店(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告:陈礼军,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
原告徐三洋与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礼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三洋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三洋负担。
审判员  罗丹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