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2民初1173号
原告:徐三洋,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
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城北大厦西面第1-3间门店(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黎辉,
被告:陈礼军,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
原告徐三洋与被告广东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礼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三洋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三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三洋负担。
审判员 罗丹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