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9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3民初2825号
原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孟菊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隗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