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多武,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发,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士新,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童德全,男,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谢忠斌,男,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孟菊华,女,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钟山园社区计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426757XL。
法定代表人:孟菊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机电设备淮南公司华星物资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54033。
法定代表人:童德全,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长发、倪士新、童德全、谢忠斌、孟菊华、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机电设备淮南公司华星物资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