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皖0403执811号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判决被告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2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淮南市奥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26757-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