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5204号
原告张传亮。
被告浙江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亮与被告浙江铭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亮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传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