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郭煦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丽,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永,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秀,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杨乐引,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再审申请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杨乐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