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破申2号
申请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西施大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秀。
被申请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郭煦浪。
2021年1月16日,本院立案审查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2月10日,申请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诸暨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斯丽英
审判员 荣文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