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3948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通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9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见未来智能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200号1号楼21层210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8-2133。
法定代表人:程会兵,总经理。
原告天津开发区通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为公司)与被告未见未来智能科技(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见未来公司)、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通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224755元,并向原告支付以224755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未见未来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因需调整相关条款,经协商一致,于2022年6月23日终止了上述协议。同日,双方就该项目另行签订了《风机定期维护劳务合作协议》,由未见未来公司按照原告的要求继续对三峡阳江沙扒四期海上风机进行维护保养,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2022年7月,原告接到阳西县沙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称农民工在沙扒四期风电项目工地做风机维保工作,未能获得工资待遇,因此投诉了二被告,原告才得知被告未见未来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公司共同履行原告与未见未来公司的风机维保合同义务,且遭到农民工举报上访,造成恶劣影响。原告为妥善处理该事宜,与二被告协商,为其先行支付了农民工主张的费用。现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返还事宜,二被告均置之不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未见未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本案因原告认为其为二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原告通为公司(甲方)与被告未见未来公司(乙方)签订的《风机定期维护劳务合作协议》虽约定“合同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且本案另一被告***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该约定管辖条款在本案中并不适用。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未见未来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