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484号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29-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3740B。
法定代表人:邹晴,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梦月,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林,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晶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73739。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
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永康路门面14-3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ABXFGN6Y。
负责人:王剑波。
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白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志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24元,减半收取8712元。
审 判 长 吴 笛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程相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诸岱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