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08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科晶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73739。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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